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是指学院财务处每年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代表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学院国有资产情况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统筹盘活改革,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国有资产清查、盘点、监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及编写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总结资产管理情况,并向财务处提交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管理情况总结。
第六条 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协作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完整反映学院各类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使用效益等基本情况,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一般按年度和月份进行报告;年报以前一年年底的数据为基准。年度报告一般采取综合报告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专项报告的方式。一般应在上半年完成。月报是每月上旬以上一月底数据为基准上报。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院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等;
(二)学院本年度国有资产清查的结果,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及原因、成效与经验;
(三)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四)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报表及统计数据;
(五)学院土地、房产及构筑物、大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车辆等主要资产的数据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月报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学院主要资产的处置、收益等情况。
第九条 学院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相互衔接,分析报告内容全面详实,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
第十条 财务处编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向学院党委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处代表学院按照规定负责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月报,并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学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应积极落实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映在次年的报告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