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院国有资产使用效能,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动态高效、共享共用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调剂余缺;
(三)物尽其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第三条 公物仓的运行机制
学院建立公物仓管理运行机制,对长期闲置、临时配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用于资产临时收储、资产处置和资产调剂、共享。
第四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公物仓是指学院对各部门超出使用需求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通过公物仓建设,有效消除各部门资产闲置、重复购置、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现象,减少总体资源占用,腾空后续发展空间。
(一)各部门无使用需求,仍具使用价值,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该类资产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收储和调剂。
(二)学院新购置且未分配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各类家具、空调等资产。配置该类资产时,须优先调剂使用,确实无法调剂的,方可配置新资产或新购置。
(三)经使用部门申请、归口管理部门鉴定、财务处审核,确认没有使用价值,达到报废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该类资产由财务处组织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同步录入山东省学院固定资产调剂平台进行30天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入资产处置流程。
(四)经学院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各类评估、巡察、审计、督查等工作需要配备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可共享使用的资产。该类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统筹发放使用。使用完毕后交还给对应归口部门的公物仓。
(五)其他适宜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存放
公物仓资产实物管理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存放两种模式。单次数量过多、体积或重量过大,且无法搬运或搬运费用过高的,实行分散存放。在调剂或处置前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总务处负责建立归口范围内资产的公物仓,用于新进资产的临时收储和发放、归口范围内可调剂资产的收储和调剂。
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归口范围内资产的公物仓,用于新进资产的临时收储和发放、归口范围内可调剂资产的收储和调剂。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立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作为虚拟公物仓,将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和调剂纳入平台管理,积极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六条 公物仓资产使用与处置
公物仓资产使用包括调剂和出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审核、财务处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
(一)调剂。各部门经批准需购置资产的,要首先从学院公物仓调剂,公物仓资产能够满足使用的,不得新增购置。
(二)出借。学院举办大型会议、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数量不足的由项目部门购置。借用资产要明确借用期限,按时归还。借用资产丢失的,由借用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报废。公物仓资产经鉴定达到报废处置条件的,由归口部门按程序直接组织处置,不再由原使用部门报批。
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各类公物仓的建设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物仓的制度建设、功能宣传、信息化管理等;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及时收集和核对入仓资产信息,定期盘点梳理,定期发布可调剂资产清单,对仓内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及时申请处置。
(三)负责仓库和集中存放地点的管理和维护,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入仓登记、整理收纳、及时调剂、凭单发放、资产变动、清查盘点等工作。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做好公物仓制度的宣传工作,引导本部门职工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意识。
(二)及时审核本部门各类资产的使用状态,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院公物仓管理,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的公物仓资产。
(三)协助财务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申报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须提交公物仓资产入仓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集中存放或分散存放。
第十条 对应纳入公物仓管理,而不主动纳入,造成资产长期闲置浪费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